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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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1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0年12月28日22时20分,当事人在杭州临安区锦城街道农林大路352号对面车行道上利用八辆黄色工程车和三个移动排污泵车进行排污管网修复工程作业,现场噪声源为其中一台移动排污泵车,项目名称为“临安区中心城区排水系统提升改造一期工程——吴越大街、临西路、环城北路污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招标编号:20180613118)”。当事人未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的进行夜间作业证明的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经我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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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详情 |
2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48号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20〕第01048号当事人: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5792936XU法定代表人:杜元亮联系电话:1366665394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三楼D3300室经查明,2020年8月10日19时30分,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车辆在黄岩区东城街道王林洋村新洋环路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处堆放清理管道产生的废弃物。8月11日9时50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当事人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H51W9车辆停在王林洋村新洋环路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处,车辆附近有十几袋清理管道产生的废弃物。经调查,当事人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H51W9车辆8月10日晚上将东城街道香缇公馆小区管道疏通清理出的废弃物运输到王林洋村新洋环路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处。本机关已于2020年8月11日责令当事人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随意堆放未及时处理的清疏管道产生的废弃物。当事人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049号),当事人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鉴于随意堆放清疏管道产生的废弃物群众反响较大,影响恶劣。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华仕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绿地或者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打捞河道漂浮物以及清理窨井淤泥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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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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