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市监处〔2020〕378号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线体上标有“”商标、插头上标有“”商标及“”、“”认证标志、规格为3×1.0mm2×1.79m的电源插头线500根,线体上标有“”商标、插头上标有“”商标及“”等多国认证标志、规格为3×0.75mm2×2.55m的电源插头线300根,标有“”商标及“”、“”认证标志的插头模块1块,标有“”商标及“”等多国认证标志的插头模块1块,标有“”商标的拉线字轮2只;三、罚款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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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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