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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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欢欢、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德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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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9378号之三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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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1-14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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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258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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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1-13 |
3 |
(2020)粤0304执恢2310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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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23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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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11-05 |
4 |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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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57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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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1-06-15 |
5 |
吴创鑫、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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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308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吴创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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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11-03 |
6 |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欢欢,朱红明,张蹦蹦,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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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9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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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4-29 |
7 |
毛志兵、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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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恢135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毛志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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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6-17 |
8 |
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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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恢8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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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6-17 |
9 |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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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24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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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12-16 |
10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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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恢5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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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20-02-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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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破591号 | - |
被告-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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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非法院单位 | 六版 | 2020-11-19 |
2 | (2017)粤0305民初123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前海高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张蹦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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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8-05-10 |
3 | (2016)粤0305民初54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 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张欢欢 张蹦蹦 朱红明 马姗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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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7-09-14 |
4 | (2016)粤0308民初12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伍美旭 被告- 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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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7-05-21 |
5 | (2016)粤0308民初12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伍美旭 被告- 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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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7-05-21 |
6 | (2016)粤03民终6920号 | - |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 被上诉人-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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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7-03-26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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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06 | 2017-01-26 |
8 | (2016)粤0308民初12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伍美旭 被告- 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欢欢 张蹦蹦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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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G60 | 2016-11-20 |
9 | (2016)粤0308民初12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伍美旭 被告- 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欢欢 张蹦蹦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 朱红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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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6-11-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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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4529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2 | (2020)粤0304执恢2128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9 | 详情 |
3 | (2020)粤0304执1258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4 | (2020)粤0304执9378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2 | 详情 |
5 | (2019)粤0308执443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31 | 详情 |
6 | (2019)粤0308执443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31 | 详情 |
7 | (2019)粤0308执442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31 | 详情 |
8 | (2019)粤03执124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8 | 详情 |
9 | (2017)粤0304执8205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04 | 详情 |
10 | (2016)粤03执377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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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8执44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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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执4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蹦蹦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 张欢欢 朱红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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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执443号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欢欢、张蹦蹦、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朱红明:申请执行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8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执443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若你们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消费限制、屏蔽失信状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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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2 |
(2019)粤0308执44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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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执4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蹦蹦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张欢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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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执442号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欢欢、张蹦蹦、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8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执442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若你们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消费限制、屏蔽失信状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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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3 |
(2019)粤0304民初4574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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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57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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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5749号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9098508.7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9098508.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逾期担保费(逾期担保费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8261010.1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909850.88元(违约金及利息、逾期担保费之总和应以8261010.1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朱红明、张蹦蹦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朗晟达公司应向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的代偿款9089503.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代偿贷款9089503.4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逾期担保费(逾期担保费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原告代偿贷款本金8261010.1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908950.34元(每年违约金及利息、逾期担保费之总和应以8261010.1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实际清偿数额向被告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749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承担15749元,由被告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朱红明、张蹦蹦连带负担8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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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4 |
(2019)粤03执恢700号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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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恢7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张欢欢 深圳市海发德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鸿海贸易有限公司 张蹦蹦 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新曼贸易有限公司 朱红明 中山市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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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恢700号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蹦蹦、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欢欢、朱红明、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德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鸿海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新曼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恢70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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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5 |
(2019)粤03执复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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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复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 朱红明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张蹦蹦 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 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马姗姗 张欢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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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复31号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张欢欢、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张欢欢、张蹦蹦、朱红明、马姗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张墩墩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执异34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复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执异344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南山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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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6 |
(2019)粤0304民初45749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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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57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朱红明 张蹦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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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5749号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朱红明、张蹦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9098508.77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代偿款利息1887940.57元、代偿违约金909850.88元、逾期担保费428539.90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19年04月19日共计12324840.12元;2、被告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3、被告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朱红明、张蹦蹦就上述1、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由本院庭审管理中心指定,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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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7 |
(2019)粤0391民初49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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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9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欢欢 朱红明 张蹦蹦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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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张欢欢、朱红明、张蹦蹦、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欢欢、朱红明、张蹦蹦、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97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张欢欢、朱红明、张蹦蹦、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晟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3月05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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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8 |
(2019)粤0305执恢527号公告(恢复执行通知书、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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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恢5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张欢欢 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蹦蹦 马珊珊 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朱红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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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恢527号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张蹦蹦、朱红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张欢欢、张蹦蹦、朱红明、马珊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恢52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该恢复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中山新世纪工业园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钜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顺置业有限公司、张欢欢、张蹦蹦、朱红明、马珊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可予以恢复执行。该结案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19)粤0305执恢52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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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9 |
(2019)粤0308执44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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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执443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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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执443号张欢欢、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民间借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12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执4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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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10 |
(2019)粤0308执4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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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执442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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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执442号张欢欢、深圳市朗曼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民间借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民初12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执4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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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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