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泌市监罚决〔2021〕54号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欣蒙制药牌冻疮膏38盒;3、没收违法所得拾玖元零捌角(19.80元);4.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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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详情 |
| 2 | 泌市监罚决字〔2020〕130号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泌阳县悦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MA44PA570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泌阳县泰联国际广场地下室;负责人:苏忠勇(身份证号码:330325********4117);营业期限:2017年12月14日至2026年10月08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水果、五金产品、家具、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手机、照相器材的销售,餐饮服务、房屋租赁服务。联系电话:13926078548当事人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不合格电热毯、电暖袋,2019年1月2日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由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所经营的下列三种规格/批次产品进行了随机抽样:(一)金号电热毯(商标:金号;生产单位/地址:石家庄市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新乐市承安镇开发区黄海路9号;型号规格:TT150*120-10X;生产日期/批次:无);(二)红豆电热毯(商标:红豆;生产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新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新乐市中同开发区;型号规格:TT150*120-6X;生产日期/批次:/);(三)斯沐思电暖袋(商标:斯沐思,生产单位/地址:慈溪市腾升电器厂/慈溪市观海卫镇开发区;型号规格:无;生产日期/批号:无)。2018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承检机构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三种批次/规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金号电热毯抽检批次产品检验报告,编号:TXZJ/JD20181203067,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电源线及连接软线的长度两个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按GB4706.8、QB/T2994-2008标准检验不合格;红豆电热毯抽检批次产品检验报告,编号:TXZJ/JD20181203068,产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电源线及连接软线的长度两个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按GB4706.8、QB/T2994-2008标准检验不合格;斯沐思电暖袋抽检批次产品检验报告,编号:TXZJ/JD20181203069,标志和说明、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该批产品按GB4706.99-2009、GB4706.1-2005标准检验不合格。我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三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泌阳县铜山湖大道西段路北泰联广场地下一层。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三种批次/规格产品:金号电热毯是2018年11月27日从南阳市卧龙区董天发家纺行购进,共购进7件,进件22元/件,销售价(标价)是68.9元/件,抽样1件,备样1件,于2018年12月1日退货5件,获利46.9元,货值金额计661.7元;红豆电热毯也是2018年11月27日从南阳市卧龙区董天发家纺行购进,共购进13件,进价为20元/件,销售价(标价)为50.9元/件,抽样1件,备样1件,于2018年12月1日退货11件,获利30.9元,货值金额计482.3元;斯沐思电暖袋是2018年11月25日从驻马店市鸿昌福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1个,进价为9.5元/个,销售价(标价)为29.9元/个,抽样1件,备样1件,于2018年12月1日退货19个,获利20.4元,货值金额计627.9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合计98.2元,货值金额合计1771.9元。2019年9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提供证据通知书【泌工质提通字(2019)P16-001号】一份,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抽检批次红豆电热毯、金号电热毯和斯沐思电暖袋购货发票和进销货台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合法的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2)抽查检验工作单三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办案人员依法依法陪同抽样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及抽样商品基数、标价的事实。(3)检验报告各三份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抽样批次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认可其销售不合格商品获利及货值金额的事实。(5)《提供证据通知书》【泌工质提通字(2019)P16-001号】一份,证明执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的事实。(6)购货单、退货单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各两份、销售流水三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购进数量、销售价格、销量、退货的事实。2020年4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泌市监罚告字〔2020〕B02-1号】一份,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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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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