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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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20]7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取得上饶市银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3600171320,发票号码为14565473、14604727,金额共计28801元,开票日期分别为2017年8月10日和2017年9月9日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分别于2017年8月31日和2017年9月29日入账,计入“劳务成本-差旅费”科目,入账金额共计27940元,并于当年底结转营业成本,对应的成本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上述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少调增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7940元,2017年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068213.13元,已缴纳2017年企业所得税1360231.97元,少缴纳2017年企业所得税4191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的税款60%的罚款计2514.6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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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2 | 杭税一稽罚[2019]195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取得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代码为3300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9750312、19750345,开票日期分别为2016年10月26日和2016年11月20日,发票金额分别为908.85元和1534.51元,税额分别为118.15元和199.49元,货物名称为火腿。你单位于2017年1月将上述两张发票进项税额共计317.64元申报抵扣当月销项税额。上述发票对应的费用支出实际为你单位的销售部门员工的集体福利,你单位未按税法规定作进项转出。2、你单位在2017年度确认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中心处取得利息收入共计70461.01元,其中2017年3月份确认利息收入17622.60元,2017年6月份确认利息收入14552.24元,2017年9月份确认利息收入11344.29元,2017年12月份确认利息收入26941.88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针对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2017年1月增值税317.64元。针对违法事实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补缴2017年增值税3988.36元。针对违法事实一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01.4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60%的罚款计2764.4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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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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