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地税稽罚[2017]93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你公司于2012年12月9日收到杨春微购房定金100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帐户,并签订《定金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12年12月24日之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定金转为购房款,如在约定时间之前未履行,《定金合同》解除并将已付定金没收。而后因购房者个人原因未如约与你公司在2012年12月24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购买房屋,按《定金合同》约定已交100000元定金应予没收,但到2016年底上述款项仍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未并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反映,你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均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历年亏损后,依然处于亏损状态,故应针对此次所发现违法行为调整相关年度亏损额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地税缴纳情况的检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针对你公司虚报亏损行为处以罚款2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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