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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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程新杰与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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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387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程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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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8-05 |
2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程新杰、朱永红、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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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0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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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18 00:00:00 | 2017-10-17 |
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程新杰、朱永红、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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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0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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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18 | 2017-10-17 |
4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程新杰、朱永红、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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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0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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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18 | 2017-10-17 |
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程新杰、朱永红、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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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0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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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18 | 2017-10-17 |
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程新杰、朱永红、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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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0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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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13 | 2017-10-17 |
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程新杰、朱永红、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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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0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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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13 | 2017-10-17 |
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程新杰、朱永红、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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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0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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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13 | 2017-10-17 |
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程新杰、朱永红、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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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0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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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13 | 2017-10-17 |
1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程新杰、朱永红、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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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0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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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9-07 | 2017-10-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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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3民初208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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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0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朱永红 程新杰 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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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2089号朱永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你及程新杰、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程新杰、朱永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1742.46元;2、被告程新杰、朱永红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00元(以上金额合计244842.46元);3、原告对被告程新杰、朱永红所有的位于浮山商业中心14幢2号门303室房屋,通过拍卖或折价、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至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偿还债务以实现抵押权;4、被告杭州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至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程新杰、朱永红、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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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
2 |
(2017)浙0103民初209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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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0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被告- 朱永红 程新杰 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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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2095号朱永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你及程新杰、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程新杰、朱永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1742.46元;2、被告程新杰、朱永红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00元(以上金额合计244842.46元);3、原告对被告程新杰、朱永红所有的位于浮山商业中心14幢3号门304室房屋,通过拍卖或折价、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至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偿还债务以实现抵押权;4、被告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至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程新杰、朱永红、杭州钱江浮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9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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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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