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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2幢5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9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9

    法律诉讼149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胡某、李某等李某1、金某、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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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82民初1410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原告-李某
    胡某
    金某
    李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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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10-09
    2

    胡发录、朱刘懿等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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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民终57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胡发录
    朱刘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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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6 2021-10-12
    3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翰睿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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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21执1789号之三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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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9-07
    4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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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102执43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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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10-10
    5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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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102执439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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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10-10
    6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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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102执439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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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9-30
    7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与上海勇瑞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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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1073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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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9-04
    8

    6317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钟仕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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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6民初63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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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06-30
    9

    徐州新优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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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3民终22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徐州新优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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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9-18
    10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卓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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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91执1292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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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6-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浙0122民初8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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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浙0122民初8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方金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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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金森(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天目路77号):本院受理的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金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方金森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9587.27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方金森给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方金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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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0
    2

    (2020)浙0110民初178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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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78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程佳佳 郑建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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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886号郑建伟、程佳佳:本院受理的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78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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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3

    (2020)浙0110民初178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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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10民初178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郑建伟 程佳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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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7886号郑建伟、程佳佳:本院受理的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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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4

    (2020)浙0602民初9098号原告与被告冯宝兴判决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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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90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冯宝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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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冯宝兴(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1****17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909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冯宝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绿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费6720.7元,C98车位费1200元,合计7920.7元;二、驳回原告绿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宝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本院。补正裁定内容:判决书所有“绿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应更正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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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8
    5

    关于向叶洁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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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85民初59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叶洁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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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85民初5921号叶洁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东沙街道):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叶洁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2437.85元,赔偿利息损失2108元(按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仍按此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叶洁明负担457元。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Ο二Ο年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李益电话:0571-61072750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958号90026882020-01-2216:35:00:0关于向叶洁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2248301送达公告送达公告http://fy.lanews.com.cn/content/2020-01/22/content_9002688.htmnull1/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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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2
    6

    (2019)浙0110民初14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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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10民初14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许靖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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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靖唯: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靖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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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5
    7

    (2019)浙0110民初14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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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10民初14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许靖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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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靖唯: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靖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2日14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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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7
    8

    (2018)浙0110民初174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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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10民初174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炎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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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炎荣:本院受理的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746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后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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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5
    9

    (2018)浙0110民初178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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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10民初178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周彩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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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彩文: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78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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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1
    10

    (2018)浙0110民初179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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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10民初179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立 孙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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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立、孙雪梅: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立、孙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7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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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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