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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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公(苑)行罚决字[2019]58707号 | 义乌市公安局北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1日以来,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招用员工刘某到单位上班。但未将员工的居住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遂对该单位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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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详情 |
2 | 杭拱卫公罚〔2018〕39号 | 区卫计局 |
案件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18〕39号案件名称: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被处罚人(当事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主动履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日期:2018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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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详情 |
3 | 杭拱卫计公罚〔2017〕40号 | 区卫计局 |
案件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计公罚〔2017〕40号案件名称: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被处罚人(当事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主动履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日期:2017年9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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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 详情 |
4 | 杭江卫公罚〔2017〕1025号 | 区卫计局 |
本机关于2017年8月2日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丽江公寓金沙苑内的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游泳池依法采集游泳池水3件,并送至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监督检验。2017年8月7日,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第201700466号报告:样品001尿素4.8mg/L,样品002尿素4.7mg/L,样品003尿素4.4mg/L。现已查明,当事人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第201700466号报告:样品001尿素4.8mg/L,样品002尿素4.7mg/L,样品003尿素4.4mg/L,,超过了GB9667-1996游泳池水尿素标准值为≤3.5 mg/L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17年8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17〕10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一(三)C.《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3.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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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6]杭拱卫计公罚12号 | 区卫计局 |
案件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计公罚〔2016〕12号案件名称: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被处罚人(当事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主动履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罚日期:2016年9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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