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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梵华

    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B座18楼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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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552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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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9 2021-01-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03执3552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19-09-25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恢68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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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恢6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 沈少玲 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永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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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682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5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41550579.7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执3552号。在该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9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符合恢复强制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40175405.7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68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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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8
    2

    (2019)粤03执3552号拍卖虹彩股权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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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5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海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朱喜秋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金地海景花园栋 及五层至十层 C。法定代表人 陈永弟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 P。负责人 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年月日出生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B座楼室 身份证号码 沈少玲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虹大厦C D。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刘进 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号免税商务大厦层号单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 芦苇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沈少玲 陈永弟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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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3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15A、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67P。负责人:芦苇。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28层8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98681D。法定代表人:沈少玲。被执行人: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B座18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574643。法定代表人:刘进。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虹大厦1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75486C。法定代表人:朱喜秋。被执行人:陈永弟,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金地海景花园7栋104,身份证号码440511196408140716。被执行人:沈少玲,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海景花园7-104,身份证号码440301196410093484。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5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41550579.7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未予以履行。在仲裁过程中,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据(2019)粤0304执保1081号首先查封了执行人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惠州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股权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惠州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祥审判员尚彦卿审判员刘轶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李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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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7
    3

    (2019)粤03执3552号拍卖虹彩股权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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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5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海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朱喜秋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金地海景花园栋 及五层至十层 C。法定代表人 陈永弟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 P。负责人 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 年月日出生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B座楼室 身份证号码 沈少玲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虹大厦C D。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刘进 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号免税商务大厦层号单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 芦苇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沈少玲 陈永弟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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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执3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15A、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67P。负责人:芦苇。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28层8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98681D。法定代表人:沈少玲。被执行人: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B座18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574643。法定代表人:刘进。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彩虹大厦1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75486C。法定代表人:朱喜秋。被执行人:陈永弟,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金地海景花园7栋104,身份证号码440511196408140716。被执行人:沈少玲,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海景花园7-104,身份证号码440301196410093484。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5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41550579.7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9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未予以履行。在仲裁过程中,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据(2019)粤0304执保1081号首先查封了执行人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惠州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17日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股权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惠州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祥审判员尚彦卿审判员刘轶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李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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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7
    4

    (2019)粤03执35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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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5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沈少玲 陈永弟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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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552号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梵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海同舟投资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5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5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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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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