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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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孙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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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6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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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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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孙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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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5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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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9-23 |
3 |
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李毅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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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393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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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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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与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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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738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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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2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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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金穗与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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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民初10196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梁金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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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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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少玲、林树华等与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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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1民初37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林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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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04-19 | 2018-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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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珊、KAMCOGLOBALINVESTMENTⅡLIMITED与广州市永安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荣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异259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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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异25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李慧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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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8-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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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杜穗珍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17413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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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74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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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30 | 2017-06-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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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3民初4081号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俊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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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08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林俊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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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4081号林俊彬: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俊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关于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彬关于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紫香街1号之一(桥东市场)自编069、070、071号铺的《桥东市场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9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林俊彬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交还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紫香街1号之一(桥东市场)自编069、070、071号铺。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俊彬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的租金(租金标准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2月28日月租金标准为2080.6元;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月租金标准为2143.02元,当月10日至次月9日为一个租金月),被告林俊彬已缴纳的押金6821元予以相应扣除。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俊彬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的逾期租金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每月欠付租金为本金,自当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欠付租金金额按本判决第三项的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不超过本金)。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俊彬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4月10日至实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交还商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占用费标准,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为2143.02元/月)。六、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林俊彬负担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联系方式:张鸣鸣、古秋燕,电话:020-83005919。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540231432021-08-1817:58:30:0(2021)粤0103民初4081号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俊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林俊彬,标准,租金,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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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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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083号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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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0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林俊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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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4083号林俊健: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关于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健关于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紫香街1号之一(桥东市场)自编072号铺的《桥东市场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林俊健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交还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紫香街1号之一(桥东市场)自编072号铺。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俊健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租金(租金标准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为687.01元/月,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为707.62元/月,当月10日至次月9日为一个租金月),被告林俊健已缴纳的押金2252元予以相应扣除。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俊健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逾期租金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每月欠付租金为本金,自当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其中2021年6月10日至6月25日欠付月租金为353.81元,其余月份欠付租金金额按本判决第三项的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不超过本金)。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俊健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6月26日至实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交还商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占用费标准,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707.62元/月)。六、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林俊健负担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联系方式:张鸣鸣、古秋燕,电话:020-83005919。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540153282021-08-1017:02:33:673(2021)粤0103民初4083号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林俊健,标准,租金,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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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3 |
(2021)粤0103民初4083号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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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0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林俊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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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4083号林俊健: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关于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健关于广州市荔湾区某某路紫香街1号之一(桥东市场)自编072号铺的《桥东市场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林俊健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交还广州市荔湾区某某路紫香街1号之一(桥东市场)自编072号铺。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俊健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租金(租金标准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为687.01元/月,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为707.62元/月,当月10日至次月9日为一个租金月),被告林俊健已缴纳的押金2252元予以相应扣除。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俊健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逾期租金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每月欠付租金为本金,自当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其中2021年6月10日至6月25日欠付月租金为353.81元,其余月份欠付租金金额按本判决第三项的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不超过本金)。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俊健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6月26日至实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交还商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占用费标准,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707.62元/月)。六、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林俊健负担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五日联系方式:张鸣鸣、古秋燕,电话:020-83005919。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540114092021-08-0518:18:00:207(2021)粤0103民初4083号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林俊健,标准,租金,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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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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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083号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俊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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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40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林俊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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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4083号林俊健: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俊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桥东市场租赁合同》,原告无需返还被告押金2252元;2、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交还广州市荔湾区兴东路紫香街1号之一(桥东市场)自编072号铺位;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交还铺位之日的租金、垃圾清理费与水电费(暂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租金为4829.68元、垃圾清理费为560元、水电费为240.1元,应计至实际交还铺位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欠费之次日起,按照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为249.87元。以上各项合计为5879.65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联系方式:张鸣鸣、古秋燕,电话02083005919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8947382021-04-2617:07:11:900(2021)粤0103民初4083号原告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俊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被告,判令,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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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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