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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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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宝贤南44号(市场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兴东路紫香街1号之一,荔湾区桥东市场)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荔工商处字[2019]22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荔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278522938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宝贤南44号(市场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兴东路紫香街1号之一荔湾区桥东市场,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宝贤南38号首层逢源肉菜市场)法定代表人:黄绰贤营业期限:1992年10月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1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市场内存在经营活禽的行为,予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宝贤南44号从事农贸(肉菜)市场经营管理的活动;市场地址包括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宝贤南38号首层逢源肉菜市场,该地址属于广州市活禽经营限制区之一。2018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上述肉菜市场8档发现经营者龙伟强存在违法经营活禽的行为;该案已被本局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1月6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收集的证据材料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经营场地租赁合同、龙伟强市场违法案处罚决定书一份(穗荔工商处字【2018】929号)。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荔分告字(2018)第0201811030000017-00005号《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1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辩书》,提出申辩理由主要为,承认市场业户临时存放活禽,但不承认有宰杀销售行为,认为市场管理方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适用《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要求我局撤销行政处罚;并且提交上述业户龙伟强出具的书面文书,称仅临时存放活禽,并无宰杀销售行为。本局执法人员据此再次审查2018年8月27日对龙伟强上述档口的执法录像材料和现场照片,确认现场垃圾桶内存在新鲜宰杀的鸡毛、血迹以及宰杀工具脱毛机等,龙伟强对其宰杀销售活禽行为并无异议,该案件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已作出行政处罚;且当天配合检查的街道、城管和食药监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均已见证;同时,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规定,当事人市场内同样不允许存放活禽行为,因此,当事人以没有宰杀销售为由否定存在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综上理由,本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信。当事人作为市场开办者,开设的市场内存在违法经营活禽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第五条第一款“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及第八条第一款“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了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813003)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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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9 详情
    2 荔综城处字〔2021〕第33005号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0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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