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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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博自然资矿处字[2021]5号 | 博白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对经鉴定未执罚部分,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8479930.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92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佰伍拾柒万壹仟玖佰叁拾元贰角整(¥:8571930.2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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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 详情 |
2 | 玉环(4)罚〔2021〕12号 |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
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7日对广西博白县庞家山石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堆场上堆放有1-3、1-2石料及石粉,产品(石粉)未采取覆盖措施防尘和未设置有围档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一)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2021年4月27日制作的《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二)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2021年4月27日制作的《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7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4)罚告〔2021〕13号)告知该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单位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以上文书,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视为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4)罚告〔2021〕13号)、《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我局对当事人处以25007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该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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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详情 |
3 | (博)应急罚(2019)3号 | 博白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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