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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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与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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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7执42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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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8 |
2 |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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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3执恢402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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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27 |
3 |
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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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3执4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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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6-30 |
4 |
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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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执恢106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平昌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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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7-29 |
5 |
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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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3执646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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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0-05-29 |
6 |
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与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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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9执1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宝渝中辰气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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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6-08 |
7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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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执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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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1 | 2020-03-17 |
8 |
重庆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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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执恢11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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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3-27 |
9 |
成都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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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1078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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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10-23 | 2020-04-23 |
10 |
重庆成欧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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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民初2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成欧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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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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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1081民初2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麦逊科特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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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G71 | 2018-02-08 |
2 | (2017)沪0120民初1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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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7-08-13 |
3 | (2017)沪0120民初1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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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08-07 |
4 | (2017)浙1081民初2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麦逊科特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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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7-07-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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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09执189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2 | (2019)渝0113执恢1171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2 | 详情 |
3 | (2019)川1923执恢106号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8 | 详情 |
4 | (2019)渝0107执4728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5 | (2019)川1923执607号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1 | 详情 |
6 | (2017)川19执34号 |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7-05-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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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2018)浙1081执43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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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4324号 | - |
当事人- 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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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1081执4324号本案当事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你的财产采取相关措施,具体告知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平昌县星光工业区的不动产。特此公告2018年11月2日承办人:梁永波;联系电话:0576-86128916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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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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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民初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平昌县支行与被告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运福、张勇、尚晓东、刘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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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民初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平昌县支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被告- 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雷运福 张勇 尚晓东 刘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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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9民初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平昌县支行与被告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运福、张勇、尚晓东、刘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平昌县支行借款本金16750万元、利息4887227.50元(利息计算截止2018年3月7日),并承担2018年3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16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进行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平昌县支行对被告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星光工业园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号为平国用(2015)第000384、面积为33335平方米的商住用地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合同编号为51100220150046723《抵押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及其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雷运福、张勇、尚晓东、刘得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平昌县支行的债权在各自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雷运福、张勇、尚晓东、刘得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平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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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3 |
(2018)川19民初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行平昌县分行与被告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运福、张勇、尚晓东、刘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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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民初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行平昌县分行 被告- 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雷运福 张勇 尚晓东 刘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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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9民初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行平昌县分行与被告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运福、张勇、尚晓东、刘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平昌县支行借款本金16750万元、利息4887227.50元(利息计算截止2018年3月7日),并承担2018年3月8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16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进行计算;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平昌县支行对被告四川兆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星光工业园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号为平国用(2015)第000384、面积为33335平方米的商住用地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合同编号为51100220150046723《抵押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工业用房、土地使用权、及其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雷运福、张勇、尚晓东、刘得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平昌县支行的债权在各自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雷运福、张勇、尚晓东、刘得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兆润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平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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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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