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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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爱华与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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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739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刘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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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2 |
2 |
何俊兰与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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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210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何俊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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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12-27 |
3 |
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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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恢153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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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6-24 |
4 |
刘爱华、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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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破终3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上诉人-刘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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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0-01-08 |
5 |
刘爱华、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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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24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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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8-12-28 |
6 |
深圳前海佰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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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恢2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佰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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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8-12-31 |
7 |
刘爱华、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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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破终25号 | 申请破产重整 |
上诉人-刘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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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7-09 | 2018-07-30 |
8 |
惠州市*、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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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恢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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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9-07 | 2019-06-10 |
9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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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19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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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26 | 2016-12-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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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恢1531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4 | 详情 |
2 | (2001)深南法执字第02374号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01-10-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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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48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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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8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 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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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820号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爱华与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刘爱华就(2019)粤03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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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2 |
(2019)粤03民初48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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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8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 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贸易(集团)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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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4820号原告:刘爱华,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南路红岭大厦2栋红梅阁13A,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7205095015。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旭豪,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经济特区食品贸易(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一号同乐大厦同庆阁五、六楼。企业注册号:4400001000329。法定代表人:朱平忠。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法定代表人:刘则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德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4422。诉讼代表人:杨宝凯,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爱华诉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公司)、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宝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旭豪,被告源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德怀,被告活力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梦、陈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爱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撤销(2018)粤03执异1269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改判汇华公司、源天公司对于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公司)在550万元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活力宝公司返还出资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将出资款列入活力宝公司破产财产范围内;二、汇华公司、源天公司、活力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刘爱华为活力宝公司的债权人,且活力宝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的所确定的债务。2002年11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执行人活力宝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的借款纠纷案已审结,作出的(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依法生效。后经过多次债权转让后,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执恢2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刘爱华系(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的合法债权人。因活力宝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7)粤03执恢2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定活力宝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活力宝公司资不抵债、无清偿能力,刘爱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后于2019年11月22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破终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活力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活力宝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二、中农信公司在550万元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活力宝公司向刘爱华的债务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农信公司、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汇华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均曾为活力宝公司的增资扩股时股东的股东,各方于1992年签订了《扩股增资合营深圳活力宝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成立深圳活力宝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股权比例深圳新光牛奶联合公司50713.40%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57515.20%深圳经济特区食品贸易(集团)公司102127%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8702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40010.60%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40010.6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作出的(2018)粤03执异126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其中中农信公司在此次增资扩股中,其投资款550万元未实缴出资,因此裁定追加中农信公司为(2017)粤03执恢2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550万元范围内对活力宝公司向刘爱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增资扩股时的其他发起人即汇华公司、水利水电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2018)粤03执异1269号裁定书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中存在错误,主要理由如下:(一)1992年活力宝公司增资扩股时,其公司性质已经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发起人”概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定,“1997年7月21日深圳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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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3 |
(2018)粤03执异1269号公告送达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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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异126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爱华 当事人-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 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 被诉人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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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异1269号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爱华与被申请人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执异1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为(2017)粤03执恢2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在人民币550万元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向刘爱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刘爱华申请追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为(2017)粤03执恢24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三、准许刘爱华撤回追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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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4 |
(2018)粤03执异1269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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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异1269号 | - |
当事人-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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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异1269号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爱华与被申请人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定于2019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进行听证,合议庭成员为陈利鹏、蔡劲峰、刘自正(主审),书记员吴菲菲。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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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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