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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方高科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道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6
    • 法院公告 69
    • 失信被执行人 16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0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久带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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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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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北京正诚伟业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与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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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正诚伟业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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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程循专、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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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程循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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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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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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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夏俊清、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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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夏俊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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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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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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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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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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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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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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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天津市天材昊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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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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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天津市贵欣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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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天津市贵欣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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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6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津01民初815号 -

    原告- 天津中盛利丰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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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34G35中缝 2020-09-06
    2 (2020)津民终5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胡梅丽 天津市盛诚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盛鸣科技有限公司 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唐山市唐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 天津市贵欣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胡伯亮 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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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G52 2020-09-01
    3 (2018)津01民初字第6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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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54 2020-05-17
    4 (2018)津01民初字第6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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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54 2020-05-17
    5 (2018)津01民初字第6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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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54 2020-05-17
    6 (2019)津01民初8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被告-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 天津中盛利丰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强 胡伯亮 胡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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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77 2020-04-26
    7 (2019)津民终4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天津旭晟工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胡伯亮 李莹 张付宽 陈红 高艳玉 王少权 李金栋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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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G20 2020-01-21
    8 (2019)津民终4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天津高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胡伯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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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G47 2020-01-05
    9 (2019)津民终4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胡伯亮 李莹 张付宽 陈红 张纪琴 朱秀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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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G18 2019-12-22
    10 (2018)津01民初6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盛诚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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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G92 2019-12-22

    失信被执行人16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津01执501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13 详情
    2 (2021)津01执19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06 详情
    3 (2020)津0118执4038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24 详情
    4 (2020)津0103执1325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08 详情
    5 (2020)津0103执1322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08 详情
    6 (2020)津0103执1331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5-08 详情
    7 (2020)津0102执538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16 详情
    8 (2020)津01执164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01 详情
    9 (2020)津01执166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4-01 详情
    10 (2019)津01执1178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1-13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岳云勇诉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51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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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51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岳云勇 当事人-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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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岳云勇诉你公司要求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514号仲裁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51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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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6
    2

    关于王浩、程循专诉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44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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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445号 人事争议

    原告- 程循专二人 王浩 当事人-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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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浩、程循专二人诉你公司要求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445号仲裁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44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程循专2017年1月份工资4000元、2月份工资4000元、5月份工资4000元、6月份工资4000元、9月份工资4000元,支付申请人王浩2017年11月份工资2370.3元、2018年2月份工资2713.4元、3月份工资2713.4元,以上共计27797.1元。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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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6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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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津0118民初965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高盛转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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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等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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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7
    4

    关于王浩、程循专诉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44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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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445号 人事争议

    原告- 王浩 程循专二人 当事人-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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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浩、程循专二人诉你公司要求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445号仲裁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44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程循专2017年1月份工资4000元、2月份工资4000元、5月份工资4000元、6月份工资4000元、9月份工资4000元,支付申请人王浩2017年11月份工资2370.3元、2018年2月份工资2713.4元、3月份工资2713.4元,以上共计27797.1元。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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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30
    5

    关于岳云勇诉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51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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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51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岳云勇 当事人-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北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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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岳云勇诉你公司要求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514号仲裁裁决书,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51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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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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