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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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卫公罚〔2020〕141号 |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0〕141号案件名称:杭州君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被处罚人(当事人):杭州君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君)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0年12月8日,当事人所经营的旅店在营业期间,已清洁D319客房给顾客使用的口杯有水渍,未清洗、消毒,涉及1种公共用品用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2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处罚日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0年1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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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详情 |
2 | 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19]5265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3日,杭州君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馆信息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经调查原因为未落实访客登记制度。201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告知杭州君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效的反恐怖安全防范措施,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积极落实访客登记制度。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对杭州君逸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改正,未安排人员或措施具体落实访客登记制度,导致309号房间住宿旅客沈某未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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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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