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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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奉)应急罚〔2021〕013号 | 宁波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1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2021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奉)应急责改〔2021〕007号,责令你单位对存在的问题于2021年2月12日前整改完毕。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2021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在喷雾造粒塔、污水应急池等有限空间设置警示标志等问题的行为。 2、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单位主体合法,邬志刚为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人陈尧平、安管员余其芳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03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酌情考虑你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之前未就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为有效警示和教育你单位,督促你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自由裁量方面,经综合衡量,拟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幅度的行政处罚。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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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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