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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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蓝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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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7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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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6-01 00:00:00 | 2018-08-22 |
2 |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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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7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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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6-01 | 2018-08-21 |
3 |
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与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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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3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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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4 | 2018-03-28 |
4 |
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与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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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3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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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4 | 2018-02-28 |
5 |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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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恢1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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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 2018-12-19 |
6 |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晓东、黄志文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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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异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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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9-19 | 2017-12-28 |
7 |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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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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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7-07-26 | 2017-09-18 |
8 |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练文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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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异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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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6-29 | 2017-12-28 |
9 |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木实业有限公司、练文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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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执29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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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6-09 00:00:00 | 2018-12-28 |
10 |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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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6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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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7-03-17 | 2018-05-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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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283民初6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 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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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7-03-30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 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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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G22 | 2016-1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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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蓝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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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7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蓝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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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4783号深圳市蓝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213民初411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货款389557.5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5220元、保全费3798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743.36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534716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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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
2 |
(2016)浙0283民初6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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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6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 展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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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5601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525%按本金505601元自2016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420元,由你们共同负担9412元,由原告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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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
3 |
(2016)浙0283民初6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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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61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 展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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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6043.50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0月26日前的逾期利息26330.12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0月27日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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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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