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82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收到立体车库出租租金收入记入外埠预收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其中:2016年4月25日收到车库租金收入929348.40元(含税,营业税已申报缴纳),未申报房产税;2017年6月23日收到车库租金收入885093.71元(不含税,增值税已申报缴纳),未申报房产税;2018年5月29日收到拍卖代收租金收入929348.40元(含税,增值税已缴纳),未申报房产税。2.你单位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自用部分房产计税金额未及时调整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其中:2016年应申报51454770元,已申报16161321元,未申报35293449元;2017年1-6月应申报16428718.53元,已申报15872518.95元,未申报566199.58元,2017年7-12月应申报25491290.58元,已申报15872518.95元,未申报9618771.63元;2018年1-6月应申报34699679.48元,已申报14780647.32元,未申报19919032.16元,7-12月应申报34842038.47元,已申报14780647.32元,未申报20061391.15元。以上违法事实你单位应补缴房产税1349330.4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应补缴税款处以55%的罚款742131.73元。处罚决定:对应补缴税款处以55%的罚款742131.73元。 收起
...
展开
|
2020-12-15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