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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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消)行罚决字〔2019〕13000488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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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详情 |
2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37029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由陈峰、卢敏华、张佳明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2018年11月14日10时00分我局西湖三墩中队卢敏华、张佳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沁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3号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证件,经查,E2幢地下一楼隔油设备出现故障,有污水外溢。餐厅管理人员在清理过程中,将部分污水扫入车库排水口,导致中心雨水井内出现油污。当事人行为未造成雨水口损坏。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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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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