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市越农(农药)罚决字〔2018〕第4号 | 越城区农水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体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农业投入品抽样单、农业投入品现场信息确认单、产品确认通知书、绍兴市越城区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结果告知书、产品照片、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8月27日签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属初犯,且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本机关相应工作,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2、罚款计人民币贰仟零伍拾元整(205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元整(24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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