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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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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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600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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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02 |
2 |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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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32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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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8 |
3 |
杭州一石田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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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9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一石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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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03 |
4 |
东莞市大豪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与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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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4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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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5-21 |
5 |
林小铭、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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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2521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林小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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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5-08 |
6 |
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点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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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886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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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4-07 |
7 |
张倩与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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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5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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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2-08 |
8 |
杭州之恩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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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6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之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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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2-09 |
9 |
上海亨帛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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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003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亨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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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11 |
10 |
深圳市颖希企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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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41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颖希企业设计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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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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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执5424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8 | 详情 |
2 | (2020)浙0110执5236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3 | (2020)浙0110执5230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4 | (2020)浙0110执5225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5 | (2020)浙0110执5221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6 | (2020)浙0103执1970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0 | 详情 |
7 | (2020)浙0103执1210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6 | 详情 |
8 | (2020)浙0103执747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1 | 详情 |
9 | (2020)沪0105执923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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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119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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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9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一石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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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1955号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一石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1955号民事裁定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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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2 |
(2020)浙0103民初4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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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3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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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款项54925.96元;二、确认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54925.96元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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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3 |
(2020)浙0103民初4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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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432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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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易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432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因公告需要,简转普独任审理的公告案件)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应付未付款项共计人民币54925.96元;二、被告杭州新物种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诉请一的违约金:以54925.96元为基数的日千分之五,从2020年3月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三、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对诉请一及诉请二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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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4 |
(2020)浙0110民初125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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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252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小铭 被告- 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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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2521号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小铭诉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浙0110民初1252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款项93424.7元;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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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5 |
(2020)浙0110民初10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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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0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蜜丝嘉敏(深圳)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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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057号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蜜丝嘉敏(深圳)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迪尔西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浙0110民初105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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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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