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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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市监案字〔2020〕21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性,足以造成对一般注意力的普通受众的误导,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误以为你公司实力雄厚,社会知名度高,进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大写)伍拾伍万元圆整(¥5500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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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2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9]53934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东晟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网站(http://www.cmjxcl.com/)于2018年11月开始上线运行,因该网站长时间未按规定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等级保护备案手续,后于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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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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