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攀城管执(建)罚〔2019〕第010号 |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责令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所收预订款性质费用816463元(大写:捌拾壹万陆仟肆佰陆拾叁圆整),并处1.6万元(大写:壹万陆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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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2 | 攀工商处〔2017〕18号 | 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罚款0.16926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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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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