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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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市监处字〔2021〕91号 |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依法查封的“沄溪牌滋润柔顺洗发露”化妆品140件及搅拌器1台、灌装机1台、珠光浆1桶(净重50kg/桶)、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2S-70)1桶(净重170kg/桶)、香精0.5桶(净重15kg/桶)、调色乳白油1桶(净重50kg/桶)、原料空桶5个;2、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并处罚款120000元,合计1242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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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详情 |
2 | 公工商处字[2019]15号 |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警告#罚款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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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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