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0〕188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2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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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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