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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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万至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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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2615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至达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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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19 |
2 |
广西睿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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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403民初86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睿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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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6 |
3 |
深圳市恒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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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1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恒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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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30 |
4 |
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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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2616号 | 民事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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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22 |
5 |
深圳市深华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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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破申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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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8-03 |
6 |
深圳市博视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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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视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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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8 |
7 |
深圳市永恒力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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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123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永恒力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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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6-11 |
8 |
深圳市恒柱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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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8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恒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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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6-09 |
9 |
优森美奥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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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民初1886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优森美奥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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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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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鑫达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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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157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鑫达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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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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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261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2 | 详情 |
2 | (2020)粤0305执1452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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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54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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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54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恒柱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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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5436号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柱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78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54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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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2 |
(2021)粤0305执1778号执行公告限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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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7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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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778号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承办人:姚嘉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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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3 |
(2020)粤0305民初208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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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智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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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824号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智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8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智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3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未付货款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7.8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南山区常兴路9号)联系电话:0755-86608820、866088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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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4 |
(2020)粤0305执15092号限高公告20.150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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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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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92号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承办人:姚嘉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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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5 |
(2020)粤0305执15101号限高公告20.151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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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1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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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101号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纤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承办人:姚嘉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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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6 |
(2020)粤0305民初193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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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派尔斯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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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343号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派尔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9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市派尔斯电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为369.81元,由原告深圳市派尔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九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866088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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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7 |
(2020)粤0305民初193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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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3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派尔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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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9343号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派尔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9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市派尔斯电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为369.81元,由原告深圳市派尔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九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866088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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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8 |
(2020)粤0305执1509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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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5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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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092号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24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0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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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9 |
(2020)粤0310民初3915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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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39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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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3915号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310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银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62829.65元。二、被告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银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银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银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8元,由被告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34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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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10 |
(2020)粤0305民初2266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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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创鼎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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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661号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鼎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物联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266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8日17时0分在粤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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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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