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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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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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破申48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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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1-28 | 2020-12-03 |
2 |
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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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恢50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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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10 |
3 |
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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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104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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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5-06 |
4 |
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北京华康易达商贸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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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102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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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5-06 |
5 |
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与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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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159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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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10-11 |
6 |
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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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8174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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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1-22 | 2020-04-30 |
7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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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20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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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12-10 | 2018-12-31 |
8 |
、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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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193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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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9-07 | 2018-12-01 |
9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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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特79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人-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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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9-03-05 |
10 |
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宁波屹州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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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3947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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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8-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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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诉被告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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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159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被告- 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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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159号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诉被告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服务费39497元及逾期利息(以39497元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7年12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87元,由被告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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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2 |
原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诉被告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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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159号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 被告- 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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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6159号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诉被告浙江富阁商贸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消费款41953元及利息2989元。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9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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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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