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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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直()行罚决字[2021]00871号 | 宁波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
2021年6月17日,违法嫌疑单位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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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 | 详情 |
2 | 甬海市监处〔2021〕40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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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详情 |
3 | 甬公海(南)行罚决字[2020]02201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南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30日13-14时许,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签收《旅馆业管理职责告知书》后在国庆重大安保节日期间,未按规定查验和登记住宿旅馆身份信息,导致旅客孙某某、吴某某、杜某某、吴某直接入住该饭店房间,后被我们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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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详情 |
4 | 甬公海(南)行罚决字[2019]51456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南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17日20时30分许,宁波南苑饭店浪漫经典SPA会所以盈利为目的,对发生在本会所房间内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没有正常的巡逻检查,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致使在会所308房间内女技师余某某和客人叶某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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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详情 |
5 | 甬海市监处〔2017〕330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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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 详情 |
6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6〕0117号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海曙区灵桥路2号的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饭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5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6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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