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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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32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位于海宁市许村镇新丰路北侧、园区路西侧的“森泽纺织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米高档时尚装饰面料新建项目(1#-2#车间、地下室)”项目施工单位。2021年6月施工期间,施工工地内部未施工区域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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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2 | 桐公(梧)行罚决字[2021]03221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陈某建立了劳动关系,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陈某的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后于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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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详情 |
3 | 嘉平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07号 |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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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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