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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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7311号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逸悦水果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09时45分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路老帅水果店门前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于2019年5月29日10时30分被我执法队员查处。经现场勘查,当事人在店外放了一张桌子,上有保鲜膜用于包装水果,两个白色空塑料筐,一张矮桌,桌上与桌旁放了白色泡沫箱,内为售卖的荔枝。经现场测量,占地面积3平方米。经查证,本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09时00分因相同违法行为向其发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之)责改字【2019】第1256248号)。在第二次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当场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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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详情 |
2 | 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01886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逸悦水果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8时整开始,在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路175号9-104前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于2018年1月11日9时20分被我执法队员查处。经查,当事人在其店门口堆放了纸箱、塑料筐若干(内为苹果、桔子等水果)用于经营,占地面积3.4平方米。经查证,执法队员于2018年1月11日8时15分因当事人相同违法行为,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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