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玉市监案字〔2020〕414号 |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改正,处罚款3000元。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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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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