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宁市监处罚〔2021〕547号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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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详情 |
2 | 宁市监处〔2021〕88号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5000元。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建议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15000元。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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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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