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环罚〔2018〕13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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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详情 |
2 | 长环罚〔2017 〕29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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