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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奥体育

    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丝绸小镇环漾路2133号21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502执23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8
    2

    湖州镜界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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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民初323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湖州镜界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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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01
    3

    湖州金业传媒有限公司、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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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执2580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州金业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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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09-23 2020-12-25
    4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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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02民初71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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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12-18 2020-05-12
    5

    湖州金业传媒有限公司、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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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02民初4512号 合同纠纷

    原告-湖州金业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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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10-15 2019-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502执2397号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03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502民初32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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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民初323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湖州镜界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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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230号原告湖州镜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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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6
    2

    (2020)浙0502民初32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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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502民初323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湖州镜界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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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230号原告湖州镜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环城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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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7
    3

    (2019)浙0502民初45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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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02民初451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湖州金业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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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02民初4512号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4512号原告湖州金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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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4

    (2019)浙0502民初45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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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02民初451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湖州金业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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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02民初4512号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4512号原告湖州金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金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11时00分在本院(环城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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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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