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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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仑市监处〔2020〕59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故不再做“责令改正”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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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详情 |
2 | 甬仑市监处〔2020〕51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五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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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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