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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燎原药业

    浙江燎原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环临罚字[2020]108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08号当事人: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瑛,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2551968934。本局根据2020年9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9月29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当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对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水字第268号)显示:总排口样品化学需氧量项目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被委托人何官林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何官林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共2页。该证据由何官林本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2页、现场照片8张共4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当日正在生产,对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采样的事实;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9月23日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对废水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采样的事实;五、《监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5页。《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水字第268号)1份共4页。证明总排口样品化学需氧量项目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并直接送达的事实;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5-103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于2020年9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的事实;2020年10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要求听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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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详情
    2 台环临罚字[2020]15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5号当事人: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屠瑛,住所为: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02551968934。2019年10月17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0月31日经批准立案,并于2019年12月31日调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检查当日部分车间正在生产,在更换结晶釜底阀时,釜内积水少量喷溅到地面,使用自来水冲洗地面,流至车间四周的导流沟和车间外收集池。而导流沟和收集池年久失修,已经出现多处裂缝和破损,导致超标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何官林身份证复印件、朱林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共5页。该证据系当事人向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化学原料药及有机中间体制造,住所为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法定代表人为屠瑛,被委托人为何官林、朱林,何官林、朱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图1份共3页。该证据系2019年10月17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及有机中间体生产、检查当日部分车间正在生产、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原三效脱盐车间四周导流沟内有积水、经汇集后通过西南角的墙洞排至车间外的收集池、收集池东侧侧壁有明显裂缝、收集池内积水通过裂缝渗漏至地面再流至地面井、地面井无明显硬化,蓝色塑料桶积液、车间导流沟内积水、车间外收集池和地表径流经PH试纸测试呈深蓝色、现场采集水样、何官林陪同检查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照片18张共9页。该证据系2019年10月17日本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当日生产工况、原三效脱盐车间南面的废水收集池、池内积水通过裂缝渗漏至地面并流入附近的地面井、收集池与附近的酸性废水收集池连接、原三效脱盐车间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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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3 详情
    3 临环罚字〔2018〕58号 市环保局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8〕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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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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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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