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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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清仁建材店与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侯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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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清仁建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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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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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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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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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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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章金葵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等再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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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监察(监察)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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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龙升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广建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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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龙升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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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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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483民初5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桐乡正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龙升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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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 2018-02-09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桐乡正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龙升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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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 2017-11-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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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10民初1955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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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95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清仁建材店 被告- 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候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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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10民初19554号之一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黄湖镇清仁建材店诉你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候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955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联系人:蒋晓妮联系电话:86227274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被告: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桃安路93号。法定代表人:鲁永祥。被告:侯晓东,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新村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8711062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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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2 |
(2017)浙0483民初51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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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桐乡正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龙升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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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8001118H):本院受理原告桐乡正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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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
3 |
(2017)浙0483民初51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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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桐乡正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龙升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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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升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正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2090.4元,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46159.92元(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暂算至2017年5月17日即507天,并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两项合计228250.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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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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