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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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公(东)行罚决字[2021]0007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东新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30日,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杨某某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1月8日11时,东新派出所民警在杭州下城长浜路某号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务用房项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流动人口杨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将劳动者杨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拟对你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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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详情 |
2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4052007070011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4月19日,当事人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余杭区乔司街道胜桑路红星嘉园三区北侧三角村安置房二期二区块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施工的内容是打桩作业,当日23时05分被执法人员发现。施工工具为一台打桩机和一辆混凝土运输车,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运行时产生。施工的时间是从2019年04月19日08时3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2019年04月19日23时45分;经现场场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的实测值为Leq=57.6dB(A),超出国家规定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2.6dB(A),该工地南侧约60米是红星嘉园三区居民居住点,西侧是杭海路,东侧是科稼路,北侧是空地。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余执法责改字(2019)第0113127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05月27日我局向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征求意见,05月29日余杭区临平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上述2019、04、19夜间施工行为未经过审批许可”的反馈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19年4月2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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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详情 |
3 | 余城法罚字[2019]第51021415号 |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4月19日,当事人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余杭区乔司街道胜桑路红星嘉园三区北侧三角村安置房二期二区块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施工的内容是打桩作业,当日23时05分被执法人员发现。施工工具为一台打桩机和一辆混凝土运输车,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运行时产生。施工的时间是从2019年04月19日08时3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2019年04月19日23时45分;经现场场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的实测值为Leq=57.6dB(A),超出国家规定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2.6dB(A),该工地南侧约60米是红星嘉园三区居民居住点,西侧是杭海路,东侧是科稼路,北侧是空地。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余执法责改字(2019)第0113127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05月27日我局向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征求意见,05月29日余杭区临平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上述2019、04、19夜间施工行为未经过审批许可”的反馈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乔司支行(乔莫东路49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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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详情 |
4 | 余城法罚字[2019]第51015966号 |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3月31日,当事人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乔司街道胜桑路杭海路小学北侧三角安置房二期三区块项目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的内容是打桩作业,当日01时45分被执法人员发现。施工工具为三台打桩机和二辆混凝土运输车,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运行时产生的。施工的时间是从2019年03月30日06时3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2019年03月31日02时45分;经现场场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的实测值为Leq=58.2dB(A),超出国家规定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3.2dB(A)],距该工地南侧约60米是杭海路小学,西侧是科稼路,东侧是胜稼路。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余执法责改字(2019)第0018228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04月04日余杭区临平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2019年03月31日,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反馈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圆整行政处罚依:《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乔司支行(乔莫东路49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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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详情 |
5 | 余城法罚字[2019]第51012783号 |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3月15日,当事人龙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乔司街道红星嘉园三区北侧三角村安置房二期二区块项目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的内容是打桩作业,当日23时50分被执法人员发现。施工工具为两台打桩机和一辆混凝土运输车,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运行时产生的。施工的时间是从2019年03月15日08时3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2019年03月16日00时45分;经现场场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的实测值为Leq=59.7dB(A),超出国家规定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4.7dB(A)],距该工地南侧约60米是红星嘉园三区居民居住点,西侧是杭海路,东侧是科稼路。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余执法责改字(2019)第0018227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03月22日我局向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征求意见,3月25日余杭区临平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2019年03月15日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反馈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圆整行政处罚依:《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乔司支行(乔莫东路49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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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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