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经市监处字〔2020〕78号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警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73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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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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