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临市监罚处字〔2020〕684号 | - |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页面上使用“病毒防护眼罩”的广告用语,虚构产品使用效果,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以罚款壹万零三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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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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