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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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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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02执282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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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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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志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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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民初12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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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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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永元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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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民特39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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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8 |
4 |
徐翠兰与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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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03民初1608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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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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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日秀装饰材料商行与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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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18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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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14 |
6 |
祝刚、许杏英、吴朝娣等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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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10976号 | 人格权纠纷 |
上诉人-许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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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21 |
7 |
杭州俊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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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2037号之一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俊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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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13 |
8 |
常德市鼎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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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02执保174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常德市鼎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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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2 |
9 |
常德市鼎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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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702民初375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常德市鼎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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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22 |
10 |
朱新瑶与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杨生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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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9343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朱新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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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07 | 2021-03-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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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502民初32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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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3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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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浙0502民初3277号原告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64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本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1.9%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律师费8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若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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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2 |
(2017)浙0109民初215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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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2151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萧山元荣建筑钢管租赁服务部 被告- 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 邵千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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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千正(住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舒家巷12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萧山元荣建筑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邵千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由第一被告支付原告租费944202.41元、维修费(钢管、扣件丢失赔偿)249470.98元、运杂款75634元及上述1269307.39元款项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2%计算的违约金;2.由第二被告对上述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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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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