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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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市监处字〔2021〕265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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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详情 |
2 | 海市监处字〔2020〕965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生产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的香辣味花生、醉酒花生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700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醉酒花生的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综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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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详情 |
3 | 海市监处字〔2020〕1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二、罚款人民币65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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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详情 |
4 | 海市监处字〔2019〕665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所得125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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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详情 |
5 | 海市监处字〔2019〕496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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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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