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乐地税稽罚[2017]3号 |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
你公司2013年在经营销售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支出1344642.4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8928.48元,自查已补缴166977.40元,少代扣代缴101951.08元。2014年在经营销售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303812.9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762.58元。2015年在经营销售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220000.5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000.10元。对你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和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9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3356.8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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