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达开市监处〔2021〕51172321000227号 |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1.500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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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详情 |
| 2 | 开市监处字(2019)203号 |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决定对当事人的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700元(大写: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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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详情 |
| 3 | 开市监处字(2019)223号 |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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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详情 |
| 4 | 开市监处字〔2019〕92号 |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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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详情 |
| 5 | 开森公罚决字[2017]第31号 | 开江县森林公安局 |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12月18日,开江县森林公安局接省林业厅卫星照片检查中发现,开江县靖安乡伏龙寺村3组有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接警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查,开江县千里香豆类制品厂在靖安乡伏龙寺村3组因扩建厂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被占用林地面积达486.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两个月之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486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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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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