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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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二稽罚[2021]70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度取得嘉兴市米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十二份,发票代码33300171320,发票号码31924265#-31924286#,货物名称:销售服务费,发票金额合计2135922.36元,税额64077.64元,价税合计220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第24号记账凭证列入销售费用科目,并于2018年5月30日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55万元,经查上述取得虚开发票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200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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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详情 |
2 | 浙海地税稽罚[2016]68号 |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
一、违法事实1、该单位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预收款部分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待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再转入预收账款科目,随后申报纳税。检查核实,该单位2013年12月预收高祖根等购房户购房款11000000元、2014年1月、4月、10月预收沈鑫等购房户购房款9833114.26元,收到时挂其他应付款,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申报纳税。而是推迟到2015年、2016年前几个月度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时申报纳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2、检查核实,该单位2013年3月第96号、4月第130号记帐凭证在管理费用中以考察费等名义列支与该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旅游费用81331元,应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该单位2013年1月第78号记帐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购买办公用品81023.50元,检查核实,实际是购买购物券,所购购物券已用于赠送客户单位相关个人,该支出属业务招待费支出,应调整按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经计算应调整增加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2409.40元。以上第2、3点应调整增加该单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13740.40元。本次检查补缴土地增值税110000元应调减所得额,该单位2013年度亏损已弥补,检查应补企业所得税935.10元。4、该单位2013年6月第86号记帐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购买服装支出51792元、9月第64号记帐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购买食品支出62836元、9月第97号记帐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购买办公用品支出42000元(其中40001元原始凭证为海宁华联大厦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检查核实,上述所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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