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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忆泊湖畔

    临海市忆泊湖畔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湖畔尚城A1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临(消)行罚决字〔2020〕0027号 临海市市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湖畔尚城A1幢的临海市忆泊湖畔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临海市忆泊湖畔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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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详情
    2 临(消)行罚决字〔2019〕0087号 临海市市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湖畔尚城A1幢的临海市忆泊湖畔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临海市忆泊湖畔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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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1 详情
    3 临卫公罚〔2019〕37号 台州市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并及时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检测项目均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有关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及时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检测项目均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环境卫生类“检测项目均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6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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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7 详情
    4 临(消)行罚决字〔2019〕0035号 临海市市公安局

    现查明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湖畔尚城A1幢的临海市忆泊湖畔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临海市忆泊湖畔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6135050005587002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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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3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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