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0292201511_12200 | 铜川市地方税务局 |
定性与处罚意见 1、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99.91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99.91元。 2、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828.39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828.39元。 3、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6元。 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6.4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6.4元。 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6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6元。 以上共计处于罚款946.70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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