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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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稽罚[2019]164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5年度发放的加班费、感恩父母慰问金、员工二次分配薪酬、年休补贴等共计5104280.67元未并计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元,应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524262.74元。2、你单位2016年度发放的的感恩父母慰问金、员工二次分配薪酬、年休补贴、年终加班费等共计5153168.88元未并计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335016.50元。3、你单位2017年度发放的年休补贴945756.00元未并计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度自查补缴税款多报予以调整,应补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7588.37元。以上应补税款共计3841690.87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841690.87元处以50%罚款计1920845.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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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详情 |
2 | 温银监罚〔2015〕11号 |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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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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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章江芸 |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7.1295 | 无效 | - |
2 | - | 陈刘基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 | 59.6668 | 无效 | - |
3 | - | 温州联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北支行 | 1100 | 无效 | - |
4 | - | 孙雁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4.9 | 无效 | - |
5 | 温市监2018-1151号 | 温州市华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境支行 | 1573 | 无效 | - |
6 | - | 温州市瓯海达得利皮革有限公司 |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 95 | 无效 | - |
7 | - | 董良红 |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 23.8 | 无效 | - |
8 | (温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512号 | 孙正律 |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1.3146 | 无效 | - |
9 | - | 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150 | 无效 | - |
10 | - | 张朝国 |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4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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